案例简述
2022年5月13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号(厂房3)之一楼至四楼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抽查了一款产品名为“草本祛痘精华露”(生产日期:20220317)进行备案检查,该产品外包上产品特点标有“君”、“臣”、“佐”、“使”相关字眼。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记录,该公司共生产该产品3个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1002、20211216、2022031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仓库,未发现有“草本祛痘精华露”。该公司现场能提供该产品三批次销售记录。该公司备案生产的“草本祛痘精华露”涉嫌存在违规宣称问题,标签“君臣佐使”涉嫌中成药药方辩证用语,暗示具有医疗作用。2022年5月17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已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生产“草本祛痘精华露”,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148600。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0月2日、2021年12月16日以及2022年3月17日生产了3批次“草本祛痘精华露”,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148600。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211102“草本祛痘精华露”共1762瓶,已销售1762瓶,生产批号为20211216“草本祛痘精华露”共1538瓶,已销售1538瓶,生产批号为20220317“草本祛痘精华露”共715瓶,已销售715瓶。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开始召回上述3批次产品,2022年5月3日已全部召回完毕,当事人已退款至经销商共计2007.5元。2022年5月3日当事人已对召回产品进行销毁处理。“草本祛痘精华露”零售单价为0.5元/瓶,当事人的涉案货值为2007.5元,违法所得为0。
违法行为 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 “君臣佐使”原指君主、臣僚、僚佐、使者四种人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后指中药处方中的各味药的不同作用,是方剂学术语,系方剂配伍组成的基本原则。